今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已经落下帷幕,而关于“双十一”相关的商标纷争却没有结束。因京东公司(全称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的五枚“双十一”相关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认定无效,京东公司便将商评委告上了法庭。11月14日下午,该案在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此次知产法院受理的“双十一”商标共有五件,涉案商标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双11·双11及图”“京东双十一”“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等五枚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阿里巴巴在先注册的“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京东公司认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京东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庭审现场
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均出席了11月14日下午的庭审,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都认可,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是否和引证商标造成混淆。
在发表对“双11”图形商标的意见时,原告方表示,其商标的数字图形经过精细的设计,背景由两条交叉“11”构成,外形类似于汉字“双”,这和引证商标是不近似的。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不构成混淆误认。”与此同时,被告代理人则在法庭上称:“京东‘双11’商标和引证商标这两枚商标仅在设计上有差别,应该会使消费者认为,这两个商标来自同一家。”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本案争议商标目前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无法查看图标。11月14日下午3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本案仍待进一步审理。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