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网2月22日讯 2016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有关方面扎实推进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到2018年底已提前两年超额完成全国“十三五”时期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上限目标任务,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行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改善。但是,在部分地区备案实施钢铁产能置换项目过程中,一些项目存在产能置换手续不完善、“打擦边球”借机扩大产能等问题,影响了钢铁产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深化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巩固去产能成果,防范出现新的产能过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近日,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当前钢铁行业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粗钢产量连创新高,容易引发供需失衡。近年来粗钢产量连年增长,2019年再创新高,容易引发市场供需失衡。二是一些产能集中投产,供需失衡风险加大。与置换退出的旧装备相比,新建冶炼装备生产效率更高,存在加速引发新一轮供需失衡的风险。三是产能转移科学论证不够,结构调整难及预期。在产能转移过程中,部分地区大量无序承接域外转移产能,在钢铁企业对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境容量空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等的影响方面缺乏科学论证,结构调整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从钢铁行业运行情况来看,现有钢铁项目备案和产能置换政策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新要求,需要进行评估论证后出台新的政策,为防范新政策研究制定期间产能供需失衡风险进一步加大,有必要暂停钢铁项目备案和产能置换。
《通知》明确,各地区自2020年1月24日起,不得再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相关项目逐一进行梳理,发现问题要立行立改,并将自查自纠结果于2020年4月30日前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通知》强调,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已投产的项目要立即停产,整顿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已开工的项目要立即停建,整顿到位后方可继续建设。未开工的项目一律暂停建设,认真进行梳理排查,待确认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
下一步,发改委、工信部将会同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听取行业、企业诉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并进行专家论证后,出台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修订钢铁产能置换办法。新的政策出台后,产能置换公示、公告和项目备案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