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4月27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46号)显示,经查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委托铁岭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销售汽车客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收取保费22950元,涉及保单22950件。上述22950件保单均未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在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实时完整记录投保人身份信息,有759件保单缺少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另有843件退保保单相关承保退保信息及保费收支情况未记录在核心系统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健康”,成立于2005年4月8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人保健康是由国内保险业最具实力的PIC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联合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DKV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及人民日报社中国华闻投资公司等单位发起设立的现代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46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道柴河街117号11-1娱乐一条街8幢11-1
主要负责人:王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委托铁岭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销售汽车客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收取保费22950元,涉及保单22950件。
上述22950件保单均未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在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实时完整记录投保人身份信息,有759件保单缺少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另有843件退保保单相关承保退保信息及保费收支情况未记录在核心系统中。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核心业务系统截屏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