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2018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该会议中首次提出了“加快5G商用步伐,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提法在随后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各高层会议中均一直沿用。而关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通行解释则源于央视在2019年3月的《新闻观察》栏目,在该栏目中提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指发力于科技端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和工业互联网等七大领域。
国家发改委在日前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定义界定方面较之前有较大的区别,国家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司长于2021年4月2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新型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比如,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等。
二是融合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进而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比如,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
三是创新基础设施。主要是指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基础设施,比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
我们关注到,推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便是:完成这些项目建设的资金来自何方?发力于“科技端”的这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模式较老基建是否有新变化?
在讨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投融资模式如何选择问题上,需要根据新型基础设施所属领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且合理地匹配投融资方案。整体的逻辑为: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更接近于传统老基建项目的特点,则这一类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依然应以政府为主,以市场为辅,在投融资模式上以债权融资为主,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债券融资及银行贷款等。其原因在于:此类新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属性较强,具有投资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显著的低风险和低投资收益的特征。而,如具有高风险和高投资收益回报特征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则主要倾向于市场化主体参与融资,较为适合采用PE/VC、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类投融资模式。其原因在于:这类新型基础设施在未来的投资收益高但伴随风险也较高的情况下该项目的收益回报率无法准确进行预估,且存在不稳定性。在以下的本文中会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具体的投资主体及投融资方式进行深入探讨。
一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主体
首先,根据2019年7月1日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中的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那么,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无论属于非经营性项目还是属于经营性项目,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均不存在法律层面的障碍,且政府投资方式无疑是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中的主要投资主体,只是在政府投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过程中重点区分项目特征和类别,要注意匹配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项目适合的投资方式。
其次,根据2017年2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上述项目以外的项目,则实行备案管理。那么,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如企业参与涉及上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项目,则依然须遵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可见,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重要投资者之一。从企业性质角度区分,可以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资的企业类型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类。事实上,在以往的传统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国有企业是除了政府之外的投资主力。但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需要对拟投项目的性质是否符合《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中央企业投资应当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要求作出判断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另,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需要核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鼓励投资领域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限制投资领域。
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融资方式
目前我国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型主要涉及到的投融资方式有两种: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就新基建项目债务性融资资金来源而言,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特点,选择市场上较为成熟的各项融资工具,如:银行贷款、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基金、债券等。就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权益性融资资本来源而言,权益性融资工具包括:优先股、永续债、专项债以及国有资本可作为普通股股本等。
(1)债务性融资
对于债务性融资方式较为简单,项目法人可通过借贷的方式融资并到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债务性融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和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此种融资方式,在现金流比较稳定的低风险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有广泛应用。
(2)权益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一般通过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权益性融资的优势在于权益融资资金不存在固定的按期还本付息的压力,可根据项目法人的经营情况,采取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投资人回购投资成本赚取利润。常见类型如下图所示:
序号
类型
释义
1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是指由投资者向项目公司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出资。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专项债
专项债一般是属于企业的债务性融资,但其作为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则属于权益性融资。
3优先股
优先股在项目法人分配利润时,优先股持有人比普通股持有人,优先分配且享有固定的股息,不受项目法人的盈利情况影响;同时,在项目法人解散时,优先股股东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分配剩余财产。
4永续债
永续债即无期债券,是指没有具体的到期日或者到期时间特别长的债券。永续债的投资者没有求偿权,一般会在交易合同中设置相应的赎回条款,发行人享有主动权和控制权,即赎回期满发行人可以选择赎回债券,也可以选择债券续期。
5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可转债,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的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后收取本息;也可以选择根据约定的条件将债权转换成公司的股票,债权人由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其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性。
6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发〔2020〕40号文”),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文明确了推进基础设施REITs的重大意义在于“基础设施REITs是国际通行的配置资产,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能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填补当前金融产品空白,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提升直接融资比重,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短期看有利于广泛筹集项目资本金,降低债务风险,是稳投资、补短板的有效政策工具;长期看有利于完善储蓄转化投资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杠杆,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化、规范化健康发展”,且其能够“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同时,详细阐明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基本原则、项目要求和工作安排。
三总 结
综上所述,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领域中,如资金要求量大、回报时间较长、回报率稳定的行业,政府参与的程度占比可能更高;但如5G、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依赖大量高科技投入作为项目基础,并非政府的传统强项。因此,发力于“科技端”的此类项目的推进,预计将需政府、国企资本、民企资本、外商资本共同参与,未来在投资方式上也将更加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