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8日印发《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工作方案》(简称《工作方案》),共有三十九条举措,把改革举措分解工作项到各个部门,包括商务局、住房建设局、财政局、银保监局等。
《工作方案》要求,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等。
关键点一:自贸区银行可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业务
在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工作方案》指出,要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
同时,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
《工作方案》还指出,要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关键点二: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
《工作方案》明确,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并且,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工作方案》指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可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在税收方面,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
关键点三: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
《工作方案》在提升便利化水平方面有多项举措。
包括了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等。
另外,自贸区还将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还将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自贸试验区还会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关键点四:支持企业签订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作方案》还明确,要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同时,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
还将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